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占
  核心提示
  標準是這樣的
  最高法院出台的意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為何這樣定?
  省高院賠償辦表示,這是由這類責任方式的“撫慰”性質決定的,撫慰不等同於賠償,也符合國家賠償有限賠償的基本屬性,更有利於裁量的參照把握和同類案件審理的相對公平。
  著名的浙江張氏叔侄冤案,張氏叔侄在獲得131萬人身自由賠償金的同時,還獲得了高達90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巨額精神損害國家賠償曾引起很大的爭議和討論。近年來,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從無到有,但賠償標準卻不統一,有類似張氏叔侄的高額精神賠償,也有分文未賠或幾千元的象徵性賠償。
  針對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標準不統一的現狀,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四川省高院獨家獲悉,最高法院日前出台《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按照最高法院的這一《意見》,以後類似張氏叔侄獲得高額精神賠償的情況將成為歷史。
  精神損害怎麼賠償 有標準了
  在2010年之前,《國家賠償法》沒有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規定,國家賠償案件中很多都沒有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而2010年之後,精神損害撫慰金被納入到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內,但並沒有對賠償的具體標準作出規定。因而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標準不一,最典型的要數浙江張氏叔侄獲得高達221萬元的國家賠償,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而著名的河南趙作海案,入獄11年的趙作海獲得了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其中並未提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今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並印發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意見》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並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並且造成嚴重後果。
  具體數額明確規定上下限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見》中也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採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內容,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權威解讀
  四川省高院賠償辦:
  明確賠償金額上下限 是由“撫慰”性質所決定
  9月24日,四川省高院賠償辦工作人員戴洪斌就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接受了成都商報記者採訪。
  戴洪斌表示,意見出台實施之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上確實更多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上很慎重。最高法院在《意見》中規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之所以要明確上下限,特別是規定原則不超過35%,這是由這類責任方式的“撫慰”性質決定的,撫慰不等同於賠償,也符合國家賠償有限賠償的基本屬性,更有利於裁量的參照把握,以及同類案件審理的相對公平。
  最高法院在“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這一條上用的是“綜合酌定”這個提法,也就是要綜合考慮“損害事實和後果、職權違法和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和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和刑罰的輕重、糾錯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各種因素。而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在《意見》中都是定性規定,還未進行量化。
  戴洪斌表示,下一步,四川省高院要在如何明確、細化、量化以上諸因素以及國家賠償其他問題上下工夫,待條件成熟後適時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入法歷程
  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從無到有
  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賠償數額也經歷了一個從模糊到具體的過程。
  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並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當時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此外,還規定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但並沒有規定賠償精神損失。
  201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擴大了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適用範圍,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實現了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但並沒有具體賠償標準。
  最高法院近日出台《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原標題: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出台 最低不少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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